马雪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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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撞倒广场舞老太,律师维权老太获赔11万余元

发布者:马雪平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2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括:

201X年X月X日X时X分许,原告在上海市X区X小区门口跳广场舞时,被骑着滑板车的被告(2岁半)从后方撞到,导致原告手部受伤。协商无果,原告委托律师诉讼维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原告获得判决支持被告需支付其11万余元。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XX委托后,经过跟被告父母交流沟通,鉴于对方对赔偿态度非常排斥,确定双方无法协商解决。

诉讼维权,律师第一时间去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了监控录像。第二步根据原告的伤情判断,其有可能构成伤残级别,在鉴定条件复合后,指导原告做了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原告伤势被评为10级伤残。

原告非上海本地人,由于特殊原因,原告本人没有户口本,但其户口所在地可以给其开具户口证明。律师调出了原告户口证明,原告户口性质属于非农户口,成功帮助原告争取到了适用城镇标准索赔。

一审过程中,被告监护人坚持己方无责,认为原告自己系成年人,而被告系2岁多幼童,且原告在没有明确划分为广场舞的地方跳舞,所以原告的损伤应由自己全权负责。经过庭审辩论,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定对方承担70%责任,相应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支持了原审判决。

庭审中律师主要辩论观点:

1、根据监控录像,被告骑行滑板车从原告正后方撞倒原告,原告根本看不到,不可能做出任何紧急避险的举动。原告的损失由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无责任。

2、原告律师实地考察了解到:该地虽不是政府明确的跳舞广场,但其位于小区门口开阔地带。该处固定有居民跳舞已经持续7-8年的时间,跳舞时间与地点都是固定的,甚至还有固定的跳舞领队,原告在此跳舞并无不妥。被告作为这里的常住居民,对该地的功能分配已经有足够的认知,此种情况下,放任2岁多的幼童骑行滑板车在跳舞人群中穿梭,主观上存在过错,监护严重缺失。

3、原告处于跳舞队伍的中间位置,不是最后也不是最前,且固定在一个点。被告作为一个2岁多的幼童,在缺乏监护和看管的情况下,骑行速度和方向都不确定的滑板车,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所以被告撞到原告是个偶然事件,但被告撞到人是必然事件。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律师普法:

 1、诸如此类的人身损害案件,第一时间报警,警察笔录是确定侵权人身份的最快方式。

2、尽快调取能调取的监控资料保存,证明侵权的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证据。

3、城镇和农村赔偿标准相差较大,尽可能完善证据争取城镇标准。

4、谈判和诉讼相结合的处理方式,最大可能节约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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