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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应诉讼而非仲裁

发布者:马雪平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8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属于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而非损害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则规定了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第10条的规定,即“企、事业单位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商业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独立提起保密合同纠纷诉讼。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受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限制。

   以劳动者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打侵权之诉,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应比照一般诉讼直接去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因没有充分理解这个条款继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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