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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当在送达诉讼材料的同时送达证据副本

发布者:徐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2471人看过

最近代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法院不送达证据副本及举证通知书,称系惯例。网上搜索后发现较普遍,甚至最高院在一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的判决理由也是没有法律规定应当送达证据副本。

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在送达诉讼材料同时送达证据副本,理由如下:

1、证据规则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字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3、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包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名称和住所。

4、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的内容本身就包括证据及证据来源,而原告起诉需要按人数提供副本,如果不向被告提供,何必要提供证据副本。因此,法律的规定应当是明确的,只是部分法院在实践中因循守旧,不仅影响庭审效率,更给代理人特别是路远的代理人造成不小的麻烦,实在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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