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梁某诉田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针对原告梁某诉求和事实理由,本律师作为被告田某一方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应诉,据理力争,进行了抗辩。但一审法院对被告一方的抗辩意见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采纳,而是按照原告梁某一方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一方一审胜诉。
一、主要案情简介
2012年9月,被告田某由原告梁某等人担保,在方城县某信用社贷款200000元,几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方城县某信用社多次向田某、梁某等人追要借款,2020年11月30日,经方城县某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组向原告田某追要,2020年12月1日,原告代被告偿还了贷款本息35000元,还款后,原告梁某向被告追要无果后,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及被告的抗辩意见
在原告代被告偿还贷款时,担保人的担保时效早已超期,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代为偿还贷款的行为应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其追偿权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针对本案事实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律师代为被告一方发表的抗辩意见为:本案原告在担保期超期的情况下,在代为被告田某偿还该笔借款本息时,并未依法进行诉讼时效的抗辩,其主观具有恶意还款的性质,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向被告梁某行驶追偿权,侵害了梁某合法权益,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被告一方的抗辩意见,而是支持了原告一方的诉求。
三、为维权依法上诉,二审判决结果大逆转,被告一方彻底胜诉。
判决下发后,本代理人针对一审法院判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明显是违法的,是一个错误的判决结果。在征求被告人同意后,依法为被告人代写了上诉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审理,本人作为上诉人一方的代理人,当庭依法据理力争,坚持原有的抗辩意见,力挽狂澜。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一方的上诉理由,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全部支持,从而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2022)豫13民终3284号民事判决书)。至此,被告方最终胜诉。
四、案件启示
1、追偿权的行使不是无条件的。既然法律了规定了担保人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抗辩权制度,担保人在代为偿还主债务人债务时,就应该依法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该还的还,不该还的不还。如果不行使,该偿还行为就是恶意的,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是最终的生效判决,一切不合乎法律的判决最终会被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必将得到保护,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3、律师的伸张正义,法学功底和据理力争的代理精神,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得以保护的关键所在;律师不但要专业、专长;还要尽心、尽责。
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 潘劼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