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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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擅自变更抚养关系的怎么处理

作者:王竹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次举报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

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

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双方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诉讼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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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律师: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郑州轻工业学院并取得学士学位。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优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