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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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X与三亚XX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竹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XX,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海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亚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XX内。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龚XX因与被申请人三亚XX公司(以下简称友谊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2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龚XX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友谊XX自2017年1月8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每月向再审申请人龚XX支付工资,龚XX按照被申请人友谊XX规定的时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服务,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友谊XX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无误,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龚XX在二审庭审时自述其不参加友谊XX的会议和其他集体活动,亦未参加友谊XX的考勤打卡。龚XX仅凭银行流水清单不能证明其与友谊XX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龚XX到友谊XX收集泔水,其不受友谊XX考勤制度约束,亦未参加友谊XX的集体会议及活动,友谊XX的劳动规章制度不约束龚XX,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约束关系。基于上述案件事实,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龚XX与友谊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综上,龚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龚XX的再审申请。
王竹律师: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郑州轻工业学院并取得学士学位。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优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