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实践中的常见类型,但很多企业对该解除事由把握不是很到位。“录用条件”应该是用人单位结合所有劳动者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制定的。所谓普遍性是指用人单位所有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而特殊性是每个企业根据每个岗位或职位提出的特殊要求,比如学历、技术、工作经验、资质证书等。
而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符合以下四个法律要件:一、用人单位存在录用条件;二、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三、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通知书;四、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员工签收。
而对于录用条件,除了明确以外,还需要进行公示,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
(2)招聘员工时向其出示录用条件;
(3)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5)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
对于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告知给劳动者,请其签字确认。以作证据备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考依据:
(1)劳动者未通过单位指定医院的体检;
(2)劳动者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故意隐而不报的;
(3)劳动者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所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同的;
(4)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
(5)劳动者提供的用工手续不完备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所担任岗位的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7)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缺勤超过十天或者迟到早退共超过八次的;
(8)劳动者拒绝接受上司交办的正当任务的;
(9)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的;
(10)劳动者同其他员工发生打架斗殴或者任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