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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再审的关系

发布者:彭友来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13083人看过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再审的关系




相关法条及见解


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意味着其结果必然会动摇原生效判决故在原生效判决被撤销前,其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约束力乃至强制执行力均不受影响,因而,申请人仍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另一方面,倘若强制执行后原生效判决被撤销,则可能涉及不能执行回转的问题,为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裁量是否中止执行。

但是,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转移财产争取时间的情况,为了保障执行,故请求中止执行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为维护第三人利益,民事诉讼法提供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但这些制度在功能、效果上具有同一性。


案外人提其第三人撤销之诉后,为保障其权利,赋予其申请中止执行的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虽然提供担保可以请求中止执行,但考虑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提供担保,故借与案外人对标的的执行异议之制度,赋予当事人提执行异议,但是,倘若被驳回,就只能继续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因为这在功能与效果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重复,浪费司法资源,也违背两审终审制,被驳回后,倘若想中止执行,就只能提供担保。


案外人没有提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提起执行异议的,被驳回后,就只能申请再审,而不能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其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包含可以提执行异议,如此造成程序重复,其二如上所述,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 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

  •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 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本条中所谓“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中的申清执行人主张不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原审过程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主张。

因为该主张已被原审判决所固定。被执行人对此不满的,只能另行寻求救济,如再审。


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是因为被申请人虽无异议,但其出庭,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可以列为第三人,但对于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诉讼的人,由于其不会出庭帮助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故对此不列为第三人也无大碍。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会导致该部分的执行终结,此时,再提执行异议之诉已无意义,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无论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都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承当举证证明责任。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被执行人反对进而列为共同被告,在庭审中,被执行人自认,导致承认对方请求,对此,能否支持?即被执行人是否有权自认?


鉴于对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的保护,其不适用自认规则,因为对此自认,将导致隐匿财产或侵害第三人权益。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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