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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发布者:彭友来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164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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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例要旨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案例来源

(2009)浙湖商终字第 276 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 年第 11 期    

类似案例,如:

刘某中、刘某树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19号

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值得肯定,其引导民间借贷涉及刑事案件时,合同效力的正确评价,在民间借贷当事人中,一方涉及刑事犯罪,并非当然的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做出评价。在如借款人涉及诈骗,根据民法规定,依法应当属于欺诈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在出借人未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如简单粗暴的否定合同效力,实则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加重受损害人的损失,导致不公平现象。

对于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时,还应当考虑:

(1)单个的借款行为仅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事实,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而从量变到质变。

(2)刑法规范一般不直接调整私法行为,其中的强制性规定只是对某类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本身并不规定私法行为的效力,故刑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往往不能直接援引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需结合其他规范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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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COND-

但同时,在主借款合同因涉及刑事犯罪而无效时,担保人亦并非可借此逃避担保责任,仍应当视如下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本某与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例来源

王某、李某与李某彦、郭某保证合同纠纷案---(2017)甘04民终1285号

第二种情况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裁判要旨

担保人对该笔借款出具还款责任约定书,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的行为系对该借款进行保证,但担保人系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保证行为受总公司书面授权,故该保证合同无效。出借人及担保人对保证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故担保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系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来源

王某与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长兴A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浙湖商终字第305号

3

-THE THIRD-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存在过错的,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裁判旨要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定,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借款人的犯罪行为而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即担保合同依法也认定为无效。保证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是对债权实现的一种重要保障,保证人对债务负有相应的清偿义务,客观上对借款合同的成立起到了积极的促成作用。本案中,担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其未对主债务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提供担保,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保证人承担,况且本案担保合同的成立及签订过程也和担保人的亲戚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担保人作为保证人对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因犯罪行为而无效是存有过错的,原审法院认定保证人按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朱某与吕某、浙江A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浙航商终字第1386号

评注

基于以上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分析,和邦律师团队认为: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谨慎,无论是为谁提供担保,都需要结合自身情况,评估自己的财力,看是否能承担得起借款人不还款时的担保责任,并且您的担保行为对借款人借款成功也是具有积极的影响力的,基于对您与您家人 、借款人、出借人负责任的角度考虑,提供担保需谨慎。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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