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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小偷偷电瓶车被电身亡,家属向车主索要20万元,合理吗?

发布者:彭友来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744人看过

文章作者:彭友来律师


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前提是案件是否存在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成立要件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所谓的构成要件,就是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必须满足的条件;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侵权不成立,自然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二、案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在侵权责任中,一般分为积极行为与不作为侵权,本案中,由于不存在积极的侵权行为,所以笔者仅从不作为侵权进行分析。

所谓不作为侵权责任是相对作为侵权责任而言的,它是指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负有安全保障和合理注意的法定义务,在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行为人要因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作为侵权的承揽一般需要具备四个要素:

  • 1、有作为的义务。
    2、有作为的能力。
    3、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4、未履行作为义务。

其中“作为义务”的来源又主要有三点:

1、法定的义务。
2、约定的义务。
3、先行行为。
4、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

首先,在案件中,不存在作为义务,所以不存在不作为侵权行为,于此便可以说明,不存在赔偿责任。


三、从免责事由分析

进一步而言,即便在案件中,车主在楼下充电,管理上存在一丁的过错,但是,损害的发生已然超出车主的预见可能性,车主不存在过错。

再者,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免责事由: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车主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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