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下列财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借款人
与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项下债权的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就抵押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坐落: ;
所有权人: (份额: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房地产证》编号: 。
第二条 经双方确认上述抵押物价值为: 万元。该价值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三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人民币(大写) 万元中的 万元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甲方保证该抵押物在本协议达成之前未设定抵押,在抵押给乙方的期间内亦不再设定抵押。并且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将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甲方承诺
(一)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如借名买房)、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等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保证抵押物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因甲方隐瞒权属瑕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甲方承诺乙方转让主合同权利时,甲方无条件配合权利受让人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第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应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
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破产;
三、主债务人死亡或宣告破产而无继承人履行主合同,或者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
四、因甲方过错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使得抵押物价值低于担保债权,并拒绝提供新的担保的。
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为:
(1)甲方可以立即依法进人及享用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收取租金和收益;
(2)以甲方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限,依法售出或租出该抵押物的全部。
第十条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
第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的,甲方不仅需要立即还本付息,还需额外支付相当于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有效期限至担保的债权全部实现为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登记部门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签订地点: 广东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