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孔某某与石某某登记结婚不久,孔某某发现石某某行为异常,便陪同石某某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后孔某某了解到,石某某在两年前就已经患有该病,并多次到医院治疗。在得知石某某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后,孔某某起诉到高唐法院,请求撤销与石某某的婚姻关系。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石某某对自己隐瞒了婚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最终认为,石某某在婚前已被诊断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且多次到医院治疗。该疾病的临床表现为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和躁狂发作交替发生,为国家重点管理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之一,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可以认定为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石某某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未如实告知孔某某,孔某某要求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03法官后语
男女双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是对另一方最起码的尊重,而相互尊重也是维系良好婚姻关系的前提。一方违背告知义务,另一方享有撤销权,也正是我国维护婚姻自由的直接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高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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