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春节聚餐时,李大从李二处得知,张某养牛项目收益很好,且需要资金,遂提出一同向张某出借资金并获得收益。于是,自2007年至2012年,李大先后向李二账户转账5笔共计25.2万元,李二收款后均向李大出具了收据,载明金额、利息。截至2012年1月,本息合计42.48万元。
后来,因张某养牛项目出现亏损,资不抵债,李大眼看这些钱打了水漂,便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二返还借款42.48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李大与李二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贷款人交付货币时成立。双方对于转款、收款数额无争议。李大向李二转款后,李二随即将款项转给张某。与此同时,张某每年向李二出具借条,载明李二为李大代办养牛集资具体金额,其本金、利息与李二每年为李大出具的收据内容一致,并无证据证明李二从中获取差价或谋利。且李二向李大出具的是收据,而非借据,仅是对李大的投资金额和利息进行了确认,并无向其借款和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综合比较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李大、李二的亲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并不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李大要求李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大的诉讼请求。后李大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虽然李大手持收据且有转账记录,但李大向李二转款的目的系委托李二代为投资获取收益,并非向李二出借款项,二人之间并无借贷合意。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仅持有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并不当然构成借贷关系,还应审查转款事由。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树立证据意识,对于借款事由、付款凭证、催款记录等重要事实,保存必要的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临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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