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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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撞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周红笑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2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5日,在顺丰同城APP(该平台由深圳某科技公司运营)上注册的骑士外卖小哥洪某通过平台接受商家发布的配送信息,进行配送服务外出送餐时,行驶至菏泽市长城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住院10天。菏泽市牡丹区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出院后将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40890.7元。

经查,湖南某服务公司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具有合作关系,洪某在该平台接单的配送服务费由湖南某服务公司发放至顺丰同城骑士账户上,再提现至个人银行账户内。深圳某科技公司为洪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骑手意外保险,险种包括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保险金额均为200000元。并附加误工津贴保险,保障内容为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额为27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张某又将深圳某科技公司、湖南某服务公司、顺丰同城公司、顺丰同城青岛公司、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洪某称事故发生在送餐过程中,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深圳某科技公司、湖南某服务公司、顺丰同城公司、顺丰同城青岛公司均辩称自己公司与洪某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洪某是在完成配送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配送服务费由湖南某服务公司支付,故对洪某的配送行为应认定系为湖南某服务公司工作。洪某投保了平安骑手意外保险,险种包括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直接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19282.67元。保险赔偿范围外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11680元,由用人单位即湖南某服务公司予以赔偿。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洪某与深圳某科技公司、顺丰同城公司、顺丰同城青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雇佣或者其他关系,故在本案中深圳某科技公司、顺丰同城公司、顺丰同城青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19282.67元;

二、被告湖南某服务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11680元;

三、被告洪某、被告顺丰同城物流公司、被告顺丰同城物流青岛公司、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卖骑手送餐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的侵权案件,由哪个公司赔偿受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是本案审理的焦点。

众所周知,成为一名外卖骑手很简单,有手机、有交通工具、在平台注册成功即可,并没有其他行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正规的劳动、劳务合同等,再加上平台研发者、运营者、管理者往往是不同公司,这就导致用人单位难以认定。各方为了规避责任、降低成本,缺乏对骑手注册的相关审查,对骑手的日常工作亦怠于管理,骑手工作的随意性、灵活性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反而成为了各方推卸责任的借口。

本案中,张某最初只起诉了外卖骑手洪某一人,经洪某陈述其为顺丰同城工作后,又查明可能系洪某工作单位的几个公司,一并追加为共同被告。法官综合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精准梳理各公司与外卖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以配送费的结算、发放认定湖南某服务公司系外卖骑手的用人单位,并让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切实发挥了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同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也与各公司积极沟通,建议企业承担起审查管理义务,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安全知识培训,监督骑手规范接单、遵守交通法规,让外卖骑手文明骑行成为强化公共秩序的文明引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来源:菏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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