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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房屋无人继承应归谁?民法典这样规定

作者:周红笑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6次举报

基本案情

苏婆婆生于1936年,其祖父母和父母亲均已于多年前去世,哥哥姐姐均于1948年去世,且其档案中无外祖父母的记载。苏婆婆在婚后与丈夫没有生育及收养任何子女,其丈夫于2007年去世,丈夫的父母在此之前也已先后去世。2020年,苏婆婆去世,留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屋。

 

由于苏婆婆没有法定继承人,且其生前未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该遗产或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苏婆婆去世后,侄女梁女士与其丈夫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其二人共同所有。



梁女士夫妇称,由于婶婶苏婆婆没有子女,多年来,两人时常照顾苏婆婆的生活起居,梁女士有时还会住在苏婆婆家陪伴老人。两人经常接送苏婆婆去医院看病;苏婆婆住院时,也由两人轮流陪护,并以家属名义签署各种医疗资料、医疗文件。苏婆婆去世后,两人为其送终、办理丧事。梁女士夫妇称,2020年6月下旬,苏婆婆曾带领梁女士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因材料不齐,当时没有办成。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苏婆婆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夫妇共同所有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苏婆婆去世后遗有广州市海珠区房屋一套,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亦无法定继承人。法院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上述财产,应认定为无主财产。申请人梁女士夫妇对苏婆婆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申请人申请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为避免因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建议被继承人及时订立遗嘱,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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