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在京从事博士后研究。胡先生硕士毕业后选择留京工作。两人登记结婚后第二年,白女士获得落户北京的资格,按政策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其落户。
落户前,白女士向丈夫提出签订“落户协议”,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同时标注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胡先生在协议上签了字。
事后,二人因长期矛盾,于2020年到海淀区法院诉讼离婚。
02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
海淀区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但驳回了白女士按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03
案例分析
我国法律实行结婚、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不能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此案中的“落户协议”,与近年兴起的夫妻“忠诚协议”有相通之处。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现象越来越普遍。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后达成的、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这就可能导致为举证而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事件发生,甚至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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