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个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保障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支持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的梁某乐与李某芳离婚纠纷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家庭妇女获得经济补偿金与哪些因素有关。
梁某乐、李某芳于2017年通过相亲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10月生育女儿小欣。
结婚后,为了全心照料孩子,李某芳放弃了在外工作,成为了一名全职太太。然而,结婚不到4年,李某芳与丈夫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芳于2021年4月带女儿回到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
梁某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梁某乐抚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她抚养,并提出婚后她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为此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要求梁某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梁某乐和李某芳经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相互包容、缺乏理性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特别是发生争吵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分居至今,双方均同意离婚。
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李某芳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某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某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为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李某芳直接抚养,梁某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某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芳家务补偿款1万元。
来源:律叮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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