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驾驶摩托危险大,违法少年受惩罚
小杜(17岁)、小林(16岁)、小赵(15岁)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三人都喜欢看飙车的视频,小赵非常喜欢摩托车,就央求父亲给他买了一辆。
一天,小林和小杜想去郊区游玩,借小赵的摩托车骑,小赵欣然答应。小林很大胆地骑着摩托车载着小杜,二人都没有佩戴头盔,觉得很是拉风。
小林越骑越快,因为车技不熟,无法很好地掌控摩托车,拐弯时摩托车突然失去控制,向道路中心的护栏撞去,小林和小杜狠狠地撞到护栏又被甩了出去,二人均全身多处骨折。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林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小杜起诉到法院,请求小林、小赵连带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小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对小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杜明知小林是未成年人,未达到申领机动车驾驶资格年龄,仍不顾安全搭乘小林驾驶的摩托车,将自身置于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境地,亦未依《道路交通安全法》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及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赵在明知小林未达申领驾驶摩托车资格年龄的情况下,仍允许小林驾驶其摩托车,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因小林和小赵未满18周岁,故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判定对于小杜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小林及其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小杜自担30%的责任,小赵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突发状况,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处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摩托车与驾驶汽车一样,必须申领驾照,且要求年满18周岁。在所有交通事故伤亡中,不佩戴安全头盔伤亡占比非常大,因此未成年人在乘坐摩托车时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此外,家长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不能给孩子购买摩托车,而且要管理好家里的机动车,不让未成年子女无证驾驶,制止孩子的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二:车辆启动忽视盲区,幼儿玩耍不幸被撞
小文(3岁)一家租住的平房前有一大片空地,经常有住户晚上将车辆停在小文家门口。一天早晨,小文在自家门前玩耍,邻居老张的车前一晚就停在小文家门前,小文蹲在老张的车前玩水枪。
老张早起上班,没有仔细查看车辆周围情况就启动车辆,把小文撞倒在地,导致小文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右足软组织损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张车辆起步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文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张及车辆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中,老张忽视车辆前部盲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小文因事故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因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老张实际承担。
法官提示
在车辆启动之前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车辆周围的情况,这是因为存在“开车前的盲区”,即车身周围存在驾驶员无法通过车窗和后视镜看到的盲区。避免因忽视盲区造成人财物的损失其实非常容易,只要驾驶员在开车前绕车一圈检查情况。包括倒车也是一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因此驾驶员在倒车时应先看清楚车辆周围是否有大坑、障碍物或者人,不要盲目相信雷达和倒车影像。
要牢记“未启动先检查,开车前的盲区不容忽视”。同时,家长应提醒未成年子女不要在停车场内、出入口以及停止的车辆周围停留或玩耍,要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案例三:母亲载儿骑电动,违规穿行自担责
某天放学后,母亲李华骑着电动自行车接小牛(7岁)回家。正值晚高峰,道路极其拥堵,李华着急回家辅导小牛做作业,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按照规定下车推行,而是直接由北向南骑行穿越道路,恰好赵达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因赵达没有注意到李华正好骑车穿过道路的情况,小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华和小牛受伤。
小牛当时直接被甩出去几米远,经诊断为右膝外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达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华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小牛起诉至法院,要求赵达及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中,赵达在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未及时注意到前方道路情况,负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华违规骑行穿越道路,负次要责任,故对其儿子的损失自担30%的责任。就小牛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赵达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赵达实际承担。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如今,电动自行车因灵活机动,成为很多人短途出行的首选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可以躲避拥堵,但同样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每年因骑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者不在少数。
特别是家长骑电动车送孩子上下学时,往往是交通较为拥挤、交通事故易发的时刻。家长与孩子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骑行前检查车况是否完好;骑行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横过机动车道时要下车推行,严格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否则不仅会因为自己的违规行为导致孩子遭受身心痛苦,还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自担部分损失。
案例四:快递小伙急送货,无辜孩童被撞伤
王陆是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一家快递公司送快递。为了追求效率,也为了防止遭到客户的投诉,王陆送货时电动车骑得非常快,却侥幸地觉得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在一次送货途中,王陆飞快骑过一个路口时,并未注意到路边正在行走的小贝(4岁)。因为车速过快且来不及控制方向,王陆将小贝撞倒在地,导致小贝锁骨骨折等伤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陆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贝起诉至法院,要求王陆及其所在的快递公司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王陆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快递途中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王陆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就小贝的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近年来,快递行业逐渐兴起,快递员来去匆匆分秒必争,为了生活每日奔波,相当不易。但是,少数快递员罔顾交通法规,不顾自己及他人安全,甚至“用生命跑业务”,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快递公司等相关企业应加强员工内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同时要提醒快递员,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应该尊重生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切莫心存侥幸。
案例五:道路骑行滑板车,儿童受伤还担责
明明(12周岁)的妈妈为明明购买了电动滑板车作为生日礼物,明明很是喜爱,经常在小区里玩耍。2020年5月某周末,明明想带上心爱的滑板车找附近的同学玩,便美滋滋地骑车上路了。一路上他左顾右盼,感受如风般的自由,突然一停靠在路边的车辆(驾驶人为安哲)左前车门打开,明明躲闪不及,摔倒在地。
起身之后明明觉得左手腕疼痛不已,于是紧急联系母亲。母亲将明明送至医院,并在路上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明明为次要责任,安哲为主要责任。明明经医生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后明明将安哲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安哲存在开关车门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为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对明明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明明有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过错,为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其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仅违法更非常危险。这些滑行工具速度快且无制动装置,一旦遇到突发情况难以紧急制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为了自身安全,骑行人应选择远离人员集中的公共场地,避免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对于未成年人驾驶滑行工具的,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切勿让孩子在道路上骑行。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开车门的动作虽然简单,但稍有不慎容易发生意外,在此提醒驾乘人员下车时千万别大意,开关车门前一定要仔细观察周围路况,确认安全。
来源: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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