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和胡某系朋友关系,胡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40万元,后归还2万元。
2015年4月25日,胡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现金贰拾万元整,X行白金卡透支壹拾捌万元整。借款人:胡XX。”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后来,李某多次向胡某催要借款,对方均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偿还本金38万元及相应利息。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38万元并出具借条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18万元是从原告的银行信用卡透支而来,该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另20万元为现金出借,故该借条中涉及20万元的部分合法有效,涉及18万元的部分无效,法院对原告李某主张2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18万元借款的相应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属人之常情,但借钱应综合衡量自身经济实力,量力而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经常遇到出借方自身并无借款能力,转而向金融机构或借贷平台借款后出借给他人的情况。这样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而因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导致借款人可能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因此背上巨额债务,还可能因无力偿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四、法条链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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