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解答】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
【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如何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就足以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具体的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完成岗位职责,在家加班工作,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当然解释。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不宜将其范围作扩大理解。但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并非扩大解释。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此过程中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然应当视为工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可参考(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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