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命不同价,以户籍性质确定生命的价值
2005年,重庆某地,3名花季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同时丧生,法院以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的规定作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据,最终根据3名少女的户籍性质,判决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这种结果使许多人发出了“同命不同价”的感叹。
法律及司法裁判均非运行在真空中,而是需要根据现实中活生生的人与案件事实,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应当消除偏见和歧视,在适用法律时也应当一视同仁,执行统一标准,这不仅是法律平等原则的体现,更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
而上述案件中,仅简单地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作为人身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仅明显违反了《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同时,也因《民法典》(原《民法通则》部分)中并未就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规定,实际限制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出现了高低贵贱之分,造成了司法不公。
二、同命不一定不同价,以户籍性质结合生前收入来源确定生命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务工,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其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如果这类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额时,仍以其户籍登记作为判断依据,按照农村居民标准给予赔偿,显然不能合理的补偿经济损失,从而有失公平。
因此,2006年4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最高院明确表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同时亦主张: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居民,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此复函改变了之前单一的以受害人户籍性质作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情形,在确定相关赔偿金额时,引入了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判断因素。
同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119期)中发布的公报案例“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亦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表述。
而在此基础上,如果是农村居民经常居住地虽然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情形,对此情形应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也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但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城市,不符合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这一条件,故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第二种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被侵权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因此只要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即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而无须考虑其经常居住地是否位于城镇。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一般采纳第二种观点,因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对被侵权人未来经济收入损失的补偿,而居住在何地,涉及的是被侵权人的生活成本支出问题,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所填补的损失并非同一内容,因此,在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将主要收入来源地作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主要判断因素。
2015年,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来井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7262号)中,就原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法院即是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尽管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根据其提交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账户对账单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工资收入,故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三、同命同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19年4月15日,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随后最高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各地高院也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我们相信,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必然会消失,司法公正将会得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必然会得到维护。今后,我们将根据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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