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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要抚养费能反悔吗?

作者:周红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5次举报

基本案情


    王某甲父亲王某、母亲刘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9日在菏泽市巨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男孩王某甲(2013年11月25日出生)抚养权归父亲王某所有,刘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王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王某自行承担。后王某甲以物价上涨,王某工作不稳,收入没有保障,无力承担其生活和学习支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共10万元。


    刘某某辩称:王某甲暑假开学后就读小学二年级,其所在学校系公办学校,费用较低;在离婚协议书中,自己与王某明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王某甲诉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王某甲主张四年的抚养费及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标准。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王某甲父母就王某甲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王某甲父母王某、刘某某在民政部门已达成关于王某甲抚养费的协议,刘某某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王某甲也未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存在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故法院对王某甲的主张不予支持,王某甲的抚养费应由王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通常情况下法院要考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另外,离婚协议是带有人身性质的特殊协议,协议不仅对夫妻财产等权利义务做了约定,更重要的是解除了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改变了子女的抚养状态,对当事人及子女的生活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故男女双方必须审慎对待离婚协议,在签署协议时要充分保障子女的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同意对方免除抚养费,再度陷入无限烦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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