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取得公租房产权,共居人仍然享有居住权
案件回溯:
张大军自1979年起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民用住宅内,张大军的户口也登记在此。该房屋是其哥哥张大国单位的公租房。1998年张大国去世,张大国的儿子张小龙向张大国单位提交申请,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张小龙。2002年,张大国单位向企业职工出售公有住宅,张小龙作为买受人,与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宅合同书》,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之后,张小龙以自己是房屋产权人为名,不允许叔叔张大军继续居住在该住房内。张大军无其他住处,无奈之下将侄子张小龙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享有居住权。
律师解读:
首先,关于张大军居住房屋的性质和权属。该房屋是2002年由单位出售给企业职工的,因此,2002年之前,该房屋属于公有产权的承租房,承租人是张大军的哥哥张大国。2002年张小龙购买之后,属于私有产权房,产权人是张小龙。
其次,关于张大军是否可以继续居住的问题。诉争房屋在2002年之前属于公租房,张大军与张大国一家长期居住在此,且户口也登记于此,张大军与张大国已经形成共居人关系。1998年张大国去世后,张大军作为共居人继续享有居住的权利。尽管2002年,房屋性质从承租房变更为产权房,且产权人从单位变更为张小龙,但是张大军身为共居人享有的居住权利不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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