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房产 未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王彪与李菲婚后不久,王彪父母即出资为他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王彪名下。后李菲要求与王彪离婚,按各自一半分割房屋,王彪不同意,李菲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婚后购买的共有房产。
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房屋归王彪一人所有。
律师解读:
什么样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1980年《婚姻法》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则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婚姻法》确立了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第19条还确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时,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还没有相反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更加纯粹。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本案所涉房屋正是由王彪父母单方出资购买登记在王彪名下。
本案中李菲要想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之一,必须与王彪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或者经王彪同意,直接到房管办理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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