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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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子女能否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者:张峥嵘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336人看过

 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那么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是否宅基地使用权就可以轻松地被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呢?今天我们就通过几种不同的情形来为大家讲解。

   案例一:小王早年将户籍迁出农村并取得城镇户籍,父母一直在农村生活并有宅基地一处。父母后随小王去城市生活,宅基地房屋也因年久失修而倒塌灭失。如果小王的父母去世,小王可以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答案应该是不行!自然资源部在上述答复中明确说明:“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私有财产,一旦房屋拆除,继承人所有的权利将清零。因此因为小王父母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此时宅基地不能单独被继承,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小王因此丧失对宅基地相关权利的承继。

   那么小王应该如何做呢?小王应注意对房屋的维修、加固,并注意修缮,确保房屋不会坍塌,以此保证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被继承。

   案例二:王大爷为某村村民,有宅基地房屋一处。王大爷有一个小保姆对王大爷悉心照料,王大爷立下遗嘱,百年后其房屋归小保姆所有。在王大爷去世后小保姆可以继承宅基地房屋吗?

   答案也是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遗赠,同时遗赠必须是将财产在死后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小保姆虽然并非王大爷继承人,但是王大爷的遗嘱中写明将房屋赠与小保姆,为什么小保姆无法获得宅基地房屋呢?

   因为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是因为宅基地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为了避免农村房地的流失,只允许当事人基于亲属关系而继承,非亲属关系的人员不能因为遗赠等方式进行继承。否则会产生诸多名为遗赠,实为买卖的情形发生,极大的破坏了农村土地的资源专属性。

   案例三:王大爷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进城工作并取得城镇户籍,小儿子一直在家务农,并与王大爷为一户且未分新的宅基地。如果王大爷去世,此时大儿子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吗?

   答案也是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王大爷与小儿子同为一户,那么当王大爷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由剩余的户内人员也就是小儿子继续享有,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大儿子虽然没有办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因为地上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无论其户口在哪里,其可以通过继承关系对地上房屋主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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