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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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约定5年过户的,现可要求提前过户

发布者:张峥嵘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162人看过

动迁安置房屋的买卖,按照以前的规定,需要房地产权证满5年才能过户。但2010年10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动迁安置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

对此,许多在此之前购买了动迁安置房,现又满3年的买方,非常希望卖方能及时过户,避免更多的风险,但在遭到卖方的拒绝时,又担心因合同约定满5年才能过户,通过法院诉讼,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实际这类案件通过诉讼,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房屋产权过户是买卖中出售方的主要义务之一,买卖合同虽约定于产权证满5年才办理过户,但双方对该时间点的约定是基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时,动迁房5年限制转让政策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双方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是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办理过户。而买方作为购买人已经如约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实际入住房屋,被告仍继续履行,并无道理。

通过诉讼,买方的正当要求得到了法院支持,购买的动迁安置房在满3年时即予以过户,很大程度上为买方避免了卖方将来违约的更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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