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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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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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产权非法转移,损害买方利益被撤销

发布者:张峥嵘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701人看过

沈女士数年前向郭女士购买了一套动迁安置房,此房屋要到2017年才能过户。今年上半年,沈女士无意在房产交易中心查到,此房屋已经被登记到黄某名下。沈女士十分焦急,她发现的这一情况毫无疑问代表了卖方郭女士的毁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沈女士委托了张峥嵘律师进行调查并提起诉讼。

由于动迁安置房有上市交易的时间限制,在时间未届满之前,只有依据法院判决或者是夫妻间更名,才可能办理产权变更。张律师在调查中发现,这一房屋确实进行了两次夫妻更名的手续。首先由郭女士与金先生结婚,产权直接更名到金先生名下,然后郭女士与金先生离婚,金先生再与黄某结婚,将房屋转移给黄某。从交易中心取得的结婚证复印件,经与民政局核实,更是发现金先生与黄某的结婚证是伪造的。而郭女士与金先生的结婚证虽然真实,但从其结婚到离婚之间,仅有一个多月。

经过法庭审理,郭女士承认她与金先生并不是真正的夫妻,因为她欠了高利贷,金先生作为高利贷指定的中间人员,取得了她的房屋产权。而金先生与黄某的代理人也都没有对结婚证作出明确的表示,只陈述黄某是出资购买的房屋。

张峥嵘律师代表沈女士提出主张:沈女士作为合法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两次产权转移的行为,金先生没有支付对价就取得房屋产权,其不是善意的受让人;金先生与黄某通过伪造结婚证的非法行为取得房屋产权,其结果自然也是无效的。因此沈女士作为郭女士的债权人、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撤销这两次产权转移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将来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产权。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郭女士、金先生、黄某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变更转移涉案房屋产权,其行为损害了原告利益,应依法认定无效。最终判决房屋仍恢复至郭女士名下。

这样,沈女士只需等到明年房屋过户限制期届满,即可以与郭女士继续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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