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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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共同购房,如何分配房产份额?

发布者:张峥嵘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647人看过

    小李和女朋友艳艳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小李的父母出了首付给小李购买婚房,因为小李刚参加工作,收入不是特别高,为了保证贷款能顺利审批通过,小李和女朋友艳艳一起共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房产证上写了小王和艳艳两人的名字。

    但房子买好没多久,小李和艳艳的感情就发生了变化,最终两人分手了,没有做成夫妻。此时两人对房屋的分割发生了很大的争议。小李认为首付是自己的父母出的,还贷是自己一个人用收入还的,艳艳没有出过一分钱,现在两人没能结婚,艳艳不应该享有房屋的任何权利。而艳艳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出过一分钱,但名字在产证上,就应该享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

    那么他们两人的观点到底谁对谁错呢?

    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小李购买的房屋产权经依法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艳艳既然登记为产权人之一,自然对房屋享有权利。小李的观点不对。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艳艳没有出过资,她的产权可以说来源于男方对其的赠与,考虑到小李对房屋所做的贡献,以及两人实际未成为夫妻的情况,通常艳艳可以得到房产价值10%-30%的补偿,艳艳认为自己有二分之一产权也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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