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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付某九江房屋买卖合同过户争议案胜诉

发布者:涂宗华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3日 17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概述:父亲代儿子签字卖房子,多年后儿子反悔,拒绝过户怎么办?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373851

案情简介:被告柳某为了解决安置房还房款等费用问题,于20121025日与原告付某达成了《购房协议书》,被告柳某将位于某安置小区22单元某室的安置房,以总价32万,出售给原告付某,付某按照《购房协议书》的约定,当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柳某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12万元,被告柳某拿到房款后,交纳了安置房屋的相关费用。尔后,付某根据《购房协议书》约定,于2012123日将第二笔购房款18万元交给了柳某。20121025日,柳某收到第一笔购房款后,将房屋相关材料、钥匙、安置还房款票据、维修基金票据等原件交付给了付某。付某对房屋予以了维修,并在此房屋居住了6年有余。现根据政府政策,此安置小区安置房屋可以办理上户手续,付某多次催告被告协助办理过户,但是柳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故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承办过程:这场官司之所以会赢,有几个这样的原因,本案律师看到了被告和他父亲的特殊关系,也积极争取了被告前妻对原告这边的认同,同时我们积极向法院出示了有利于支持原告诉求的证据材料,如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多年的事实状态。

判决结果:胜诉

判决时间:2019128

法院认为《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卖方有履行转移标的物即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对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柳某要求原告支付剩余房款20000元,应在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后进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令如下:

被告柳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付某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原告付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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