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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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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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中配偶“排除执行”

发布者:张志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556人看过


配偶一方因为未履行判决义务,在房产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后,配偶另一方往往以离婚协议有分割涉案房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对涉案房产本应享有部分产权,要求排除执行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类案件中,配偶究竟享有何种权益才能排除执行?司法实践对此分歧较大,笔者认为,针对此种案件,要审查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要审查在执行开始前,离婚协议是否实际履行以及配偶一方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过错;对于配偶一方主张因夫妻共同财产制对涉案房产本应享有部分产权,请求确权并阻却执行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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