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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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证据材料

发布者:张志波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48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本文只讨论当场死亡,无抢救治疗费用的情况。

一、死亡赔偿金

所需证据材料:1.户口本;2.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需满足:1.城镇居住满一年。证据材料包括:暂住证、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购房合同、拆迁协议、等。2.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信息、工资条、工资卡流水明细、纳税信息、工作证明等。

二、丧葬费

所需证据材料:统计局统计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所需证据材料:1.户口本;2.父母无收入来源证明;3.兄弟姐妹人数证明;4.子女人数证明;5.子女出生证明;6.下岗证、五保户、残疾证、失业证、困难户证明。

四、精神抚慰金

所需证据材料:1.死亡证明;2.亲属提供的书面的,事故对于亲属的影响。

五、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所需证据材料:1.交通费票据;2.交通费发票人员与死者身份关系。

六、住宿费

所需证据材料:住宿费票据

七、误工费

所需证据材料:1.误工证明;2.劳动合同;3.工资卡流水及工资条;4.工资明细;5.单位营业执照。

六、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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