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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发布者:张宝元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2929人看过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简言之,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一种制度。

  虽然《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均规定提起诉讼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但上述二部法律、司法解释却未对起诉后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进行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着争议。作为律师一方,不敢轻易让当事人撤诉,怕一旦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立案后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

  实践中,对起诉后撤诉的法律效果,大概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起诉不予受理、被驳回及当事人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共有3种,即提起诉讼、向当事人提出主张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中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起诉不予受理、被驳回及当事人撤诉的,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理由是,作为程序意义上的请求与作为时效客体的请求权之间存在质的差异,权利人的起诉从程序意义上可理解为希望法院介入,并依法定程序处理纠纷。至于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起诉时是无法确认的。只有经过具体裁判后,才能得到明确肯定的答复。权利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在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均表明权利人否认了作为时效客体请求权的行使,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某一实体权利裁判的要求。既然权利人在主观上已不希望法院依法保护其实体权利,那么再使之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产生中断效力,就显得毫无意义。[1]

  而起诉后撤诉,又能细分几种情况:一,提交起诉状尚未受理撤回起诉的;二,受理后尚未送达即撤诉的;三,向被告送达后撤诉的;四,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的。

  经查阅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是“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规定》第12条规定的是“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二者皆未要求必须有裁判文书或进入实体审判程序。[1999]民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规定,起诉后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京高法发[2014]44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书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人民法院立案前当事人撤回起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北京高院的规定,更为直接具体的规定了,只要提交起诉状,不论案件是否受理,均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有特殊规定。《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此处规定应属海商法领域特别规定,需要格外注意。

  [1]张海鸥边策:《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载于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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