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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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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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宝元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6970020分许,被告张驾驶被告安所有的黑K52***(黑K05***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方正县天门乡至松南乡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鸡讷公路路口处,左转弯驶入鸡讷公路时,与沿鸡讷公路自北向南行驶的刘驾驶的黑AE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及同车乘车人原告隋、郭受伤,刘经方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与刘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隋、郭系乘车人无责任。隋伤后依次到方正县人民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通河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0天,支出医疗费合计81,558.90元。经双方当事人确认,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隋交通事故受伤九级伤残;2、伤后的医疗终结时间10个月(其中包括二次手术再治疗时间);3、伤后需护理15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余1人护理;4、继续治疗费用,二次取双股骨骨折处内固定物费用人民币约1.6万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右眶壁骨折致眼球后退凹陷再行手术治疗费用人民币约1-1.5万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面部外用去疤药物费用人民币1,000.00元;5、残具一付腋支撑拐,费用220.00元;6、伤后营养期限为90日。

驾驶的黑AE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王,但实际所有人为王某甲。张驾驶的车辆系安所有,张与安系雇佣关系,其所有的车辆黑K52***(黑K05***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在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为122,000.00元;黑K52***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00元;黑K05***挂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00元,且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财险公司系事故黑K52***(黑K05***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财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隋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被侵权人,并同时起诉,故本院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剩余部分由刘、张依据责任比例各自承担50%。由于被告张驾驶的车辆在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及车辆损坏,故财险公司对张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安承担。

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隋医疗费3,561.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误工费1,673.00元,以上共计15,234.00元;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隋剩余医疗费77,997.90元、二次取双股骨骨折处内固定物费用16,000.00元、右眶壁骨折致眼球后退凹陷再行手术治疗费用12,500.00元、面部外用去疤药物费用1,000.00元、剩余误工费1,974.00元、护理费24,793.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0元、营养费9,000.00元、残疾赔偿金96,812.00、残疾辅助器具费220.00元,以上共计243,297.05元的50%,即121,648.53元;

被告冯在继承刘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隋剩余医疗费77,997.90元、二次取双股骨骨折处内固定物费用16,000.00元、右眶壁骨折致眼球后退凹陷再行手术治疗费用12,500.00元、面部外用去疤药物费用1,000.00元、剩余误工费1,974.00元、护理费24,793.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0元、营养费9,000.00元、残疾赔偿金96,812.00、残具220.00元,以上共计243,297.05元的50%,即121,648.52元;

以上第一、二、三项合计258,531.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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