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孙某与栾某系同事。2016年4月16日11时44分,栾某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一个局级干部违纪,袒护女下属,实名举报一年竟无人管,纪检部门视而不见,不给举报人说法》一文,捏造孙某”侵占国家公共财物、贪污公款、欺骗专案调查组做假帐”等,并上传所谓”艳照”五张。该篇文章截止到起诉之日,阅读量已经超过2.6万次。栾某又通过发表其他微博及微博知名用户的方式,侵犯孙某的名誉权。栾某捏造的事实,已经得到双方所在单位及市级有关部门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栾某所称事实皆不属实。栾某仍执迷不悟,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不实言论,给孙某的精神、工作、生活皆造成巨大伤害。要求判令栾某立即删除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一个局级干部违纪,袒护女下属,实名举报一年竟无人管,纪检部门视而不见,不给举报人说法》一文,及栾某后续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与孙某有关的微博,并不得再就相关事宜在任何公开场合及媒体发表关于孙某的任何不实言论;判令栾某在省级、市级报纸上连续刊登道歉声明7日,声明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判令栾某赔偿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4.9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
经审理查明:
孙某与栾某系同事。2016年4月16日11时44分,栾某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一个局级干部违纪,袒护女下属,实名举报一年竟无人管,纪检部门视而不见,不给举报人说法》一文,文中称孙某”侵占国家公共财物、贪污公款、欺骗专案调查组做假帐”等,并将孙某与其领导的五张合影冠以”艳照”上传。该篇文章截止到起诉之日,阅读量已经超过2.6万次。2016年4月23日至2016年5月10日,栾某又数次在新浪微博发表了涉及孙某的其它言论,称孙某经手分大米、换门存在问题、孙某劝说并促成栾某为局长朱平做伪证、私吞单位租金电费等。孙某于诉前支付公证费1000元,对前述栾某在微博发表文章的网页内容及截屏文字、图像下载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
栾某在未经有权机关认定查实的情况下,公开宣称孙某”侵占国家公共财物、贪污公款、欺骗专案调查组做假帐”等,致使孙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孙某名誉权的侵害,栾某对此负有过错。孙某有权要求栾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孙某关于删除微博上的文字、给付公证费的请求有理,本院均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孙某要求栾某在省级、市级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无法律依据,相关行为应当在新浪微博完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孙某的请求偏高,应以5000元为宜。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一个局级干部违纪,袒护女下属,实名举报一年竟无人管,纪检部门视而不见,不给举报人说法》一文,并删除2016年5月19日前栾某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与孙某有关的其他文字;
二、被告栾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七日在新浪微博发表向原告孙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三、被告栾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四、被告栾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孙某公证费1000元;
五、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