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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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郭珈旭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宝元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9日|分类:保险理赔 |1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委托人驾驶自己新购买的福特蒙迪欧在松北区与另一辆大型货运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负次要责任。经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委托人车辆撞损严重,已无修复价值,该车肇事前价格为238,753元。事故中,委托人受伤,共花费医疗费8456.87元。事故后,从事故现场到停车场委托人支付拖车费460元;为鉴定车损委托人支付从停车场到4S店拖车费300元,拆解费3000元。

委托人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座位险(司机)、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要求委托人与事故另一发诉讼,在最终不能执行部分,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经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人身损失、拖车费、拆解费二十余万元。经一审法院审理,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按照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如数赔偿。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发回重审。经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委托人的主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上诉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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