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洪国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3日 3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蒋某系20多岁的小伙子,未婚,身体强壮,2013年9月份的一天,因突然感到头痛、恶心,后被送往当地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畸形出血”,后转入某医院诊治,主要诊断为:颅内出血。经治疗病情基本稳定,但医方认为需要做“介入手术”,为此患者家属交纳了10万余元费用。术后患者出现呕吐、休克,并伴有高烧不退,后医方为患者实施了单侧引流术,后双侧引流术,但患者醒来后成为植物人状态,而且眼睛也看不见。该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患者家属开始通过上访途径解决,但没有效果。
本律师受理案件后,经研究分析存在诸多疑问:1、患者的病情基本稳定,再行介入手术的必要性;2、是什么原因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呕吐、休克?3、患者的片子显示有金属伪影,该金属伪影是什么?4、将患者的血管堵塞70%,是否会导致剩余30%的血管内血压增加,从而再次出血?5、患者出血后医方采取了什么方案?6、颅内压力不断升高的情况下,仅实施单侧引流?等。
但在做“医疗过错鉴定”还是做“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发生冲突,当事人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本律师意见是做医疗过错鉴定,并再三向当事人解释“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利弊关系,但因种种原因最终选择了“医疗事故鉴定”。后某医学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无奈之下,又起动鉴定程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经鉴定医方存在过错,承担30-40%的责任,患者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后法院判决医方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认为:在医疗纠纷中存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双重鉴定的问题,两者各有利弊,而且无论选择哪种鉴定,时间都很长,所以如何选择至关重要,一定要结合案情,认真研究分析,如选择不当,不但会耽误不少时间,而且还有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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