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要不得?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原审原告以170万元的价格购买原审被告的住房一处,当时双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合同约定原审被告在合同签定后的10日内为原审原告办理产权过户事宜。合同签定后未能支付此合同约定的房款。后原审原告于2013年11月到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审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而法院在未能审查双方代理手续和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的前提下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后原审原告依此民事调解书到法院执行并且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在原审原告到案外人住处要求搬离时本案事发。
律师观点: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大的虚假诉讼案,是以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抵押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
1、案外人在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签字,没有捺印,在诉讼活动中更没有授权任何人代为诉讼。
2、案外人没有见到任何房屋买卖转让款,而原审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交易的资金转帐记录。
3、原审送达程序错误,原审法院没有向案外人送达法院的开庭传票、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且在没有通知案外人的前提下再次开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审理程序违法。
4、本案中存在虚假的委托代理关系,案外人的代理人作为一名公民,其首先依法没有合法的代理权限,而案外人又没有授权其作为代理人进行代理,但是本案中却出现代理人违法与原审原告达成民事调解书,并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达到侵吞案外人重大财产的目的。
5、本案系违反自愿原则进行的民事调解,本案是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另一被告的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可以说明本案的民事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正是由于对此有足够的证据才有效证明是否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事实,从而达到针对民事调解书案件再审的启动。
法院裁判:
本案经再审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是以虚假的授权和违反自愿原则下进行的民事调解,撤销原审原告的民事调解书,并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