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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和仿真枪认定标准

2016-10-07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 |1336人看过举报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和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装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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