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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翻拍同事网聊记录侵犯隐私吗 法院:私人聊天内容并非都属个人隐私

发布者:陈孝东 时间:2016年03月17日 16时37分 | 已阅读: 554 | 举报

企业职员上班时间的网聊记录被上司看到,上交总经理后招来严肃批评。聊天的员工认为,未经许可擅自翻看私人聊天记录并扩散侵犯隐私权,诉至虹口区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情回放】陈女士、小王、小刘共事于一家传媒公司。陈是小王和小刘的直接上司。一日,小王、小刘在上班时间通过QQ闲聊,并涉及到对陈女士的“私人看法”。两人去用午餐时没有关闭聊天记录。碰巧,陈女士不小心触碰到小王的电脑键盘,...

企业职员上班时间的网聊记录被上司看到,上交总经理后招来严肃批评。聊天的员工认为,未经许可擅自翻看私人聊天记录并扩散侵犯隐私权,诉至虹口区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陈女士、小王、小刘共事于一家传媒公司。陈是小王和小刘的直接上司。一日,小王、小刘在上班时间通过QQ闲聊,并涉及到对陈女士的“私人看法”。两人去用午餐时没有关闭聊天记录。碰巧,陈女士不小心触碰到小王的电脑键盘,看到QQ聊天对话框。出于好奇,陈女士阅读了其中的内容,十分不满。她掏出手机,将聊天记录拍照保存,并把照片交给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觉得上班时间上网闲聊违反公司纪律,故对两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此后,小王和小刘发现,公司上下都因此事对她们指指点点。因此,两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在公司公示栏内张贴道歉书。

陈女士辩称,自己主观上并无窥探两人隐私的故意; 而将上述记录拍照并交予总经理,只是作为总经理处理本次事件、规范公司纪律的依据,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自己已及时删除照片,并无任何扩散、传播行为,故不构成对小王、小刘隐私权的侵犯。

【以案说法】

问:陈女士的行为是否侵犯隐私?

答:判断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

首先,隐私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并非所有的私人聊天内容都属于个人隐私。本案中,对于陈女士所拍摄的聊天记录中哪些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小王、小刘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难以对其加以认定。其次,陈女士对下属上班时间QQ聊天的行为向总经理做汇报,是出于执行公司纪律的目的,并无窥探隐私的主观故意。但陈女士在未征得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聊天记录用手机进行拍摄,确实有失妥当。再次,陈女士只将其拍摄内容交给总经理,无其他传播行为。最后,小王、小刘称因为陈女士侵犯自己隐私权而遭受损害,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害后果。

综上,陈女士的行为并未侵犯小王、小刘的隐私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