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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方式

2016-02-29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360人看过举报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方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被告人是否存在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

1、被告人王某甲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借款有真实担保。被告人 有无履行合同能力以及担保人有无担保能力,公诉机关对此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2、被告人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借款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被告人 明确表示借款是否用于合法目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时作出真实的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成分。

3、被告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被告人借款后实际支付利息 ,以实际行动表明履行合同则不能说明虚假

4、被告人王某甲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人 在违约的情况下已偿还部分借款,支付利息,并且采取借款方式用以偿还借款,表明了被告人在违约以后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5、被告人未履行合同的其他客观原因。

    告人未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观上造成的,有其客观原因。对此被告人应当举证证明这一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如能够证明则非法目的不能成立。

(二)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证据

  被告人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存在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否存在先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取得借款后逃匿等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再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说明诈骗的事实,否则可能得出被告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一结论;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主要从签定合同之时的履行能力、有无欺骗行为、履行的实际行为、违约行为出现的处理及其他不能履行的客观等分析和认定。对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构成还要结合是否存在虚构及隐瞒的行为才能最终认定罪名成立和追究刑事责任。

   

陈孝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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