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报告显示,全国检察机关2025年对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的,依法不捕不诉339人。其中,王某与深夜潜入家中的行窃者搏斗致其死亡,陈某反抗不法侵害时致施暴者受伤,广西、浙江检察机关均认定属正当防卫。这已是最高检工作报告连续第8年提及正当防卫,持续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一、案件回放:两个关键时刻的本能反应
(一)王某正当防卫案(广西)
刘某深夜携带螺丝刀撬窗潜入王某家中行窃。王某及其妻子发现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将刘某关在房间内防止其逃跑。后刘某拉拽房门欲强行离开,在房灯未开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缠斗,被刺伤致死。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并非初犯——案发前因犯盗窃罪多次被法院判处刑罚,最近一次因入户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广西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二)陈某正当防卫案(浙江)
胡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将一女子撞倒在地。陈某下班路过时,见胡某有逃逸可能,遂将胡某车钥匙取下交给被撞女子。陈某离开交通事故现场时,遭胡某追打,在反抗中自己受轻伤,同时也致胡某肋骨骨折。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浙江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陈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两个案件的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都是在突遭不法侵害时作出的本能反应,检察机关没有唯“结果论”,而是综合考量了不法侵害的性质、紧迫性和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范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及“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认定正当防卫需同时满足五个核心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王某案中,刘某深夜撬窗入户行窃,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陈某案中,胡某无证驾驶撞人后追打见义勇为者,均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王某案中,刘某拉拽房门强行离开时与王某缠斗,不法侵害处于持续状态;陈某案中,胡某追打陈某的行为正在进行。
意图条件——具有防卫意图。王某保护家人和财产,陈某在遭受追打时反击,均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结合不法侵害手段、强度、危害程度,防卫工具、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双方力量对比及现场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首次在行政法领域明确了正当防卫条款,实现了行政法与刑法在正当防卫认定上的衔接,这对于打破治安案件中“还手即互殴”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演进:从沉睡条款到常规适用
回顾近十年的司法实践,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经历了一个渐进过程。2017年的于欢案、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被学界公认为唤醒“第二十条”的分水岭案件。此后,福建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云南唐雪案等一系列案件相继出现,逐步推动正当防卫从“沉睡条款”走向“常规适用”。
最高检工作报告连续8年提及正当防卫,从制度层面释放了明确信号:司法机关坚决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人民群众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全国人大代表杜玉珍评价道:“过去老百姓遇到冲突,总觉得‘谁伤重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现在检察机关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当防卫者,这让敢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人有了底气。”
从数据上看,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的依法不捕不诉339人,这一数字背后是司法理念的深刻转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更加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四、实务分析:正当防卫认定的关键要点
(一)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区分
司法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判断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如果双方均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实施暴力,属于互殴;如果一方先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被迫反击,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具体需要考察:谁先挑起事端、谁先动手、反击行为是否具有被动性和节制性等因素。
(二)防卫限度的综合判断标准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断防卫是否过当,不能简单以“结果”倒推,而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防卫行为的时机、手段、强度和损害后果;双方力量对比;防卫人所处环境的紧迫程度等。
(三)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为“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王某案中深夜入户行窃虽未直接适用该款,但其精神实质——对侵入住宅等严重不法侵害的防卫权应得到充分保障——在本案认定中得到了体现。
(四)证据固定的实务建议
正当防卫案件中,证据的客观缺失往往是最大挑战。建议当事人在遭遇不法侵害时,第一时间报警,尽可能保留现场监控、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证据。如有条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向办案机关提出正当防卫的法律意见。
五、对公众的法治启示
这两个案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它们传递的法治信号值得每一位公民关注。
第一,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公民有权依法防卫。无论是保护自身安全还是见义勇为,法律都为正当防卫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王某在深夜面对入室行窃者时的反击,陈某在见义勇为后遭到追打时的反抗,都被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防卫行为应控制在合理限度内。正当防卫的核心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非事后报复或过度还击。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证据意识至关重要。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正当防卫案件中最大的挑战往往是证据的客观缺失。建议当事人在遭遇不法侵害时,第一时间报警,尽可能保留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后续的法律认定提供支撑。
第四,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正当防卫的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特别是在“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区分、防卫限度的综合评估等问题上,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从昆山反杀案到今年的王某案和陈某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在从一句口号变为可感可触的司法实践。这不仅是对公民防卫权利的保障,更是对社会正气和法治信仰的有力弘扬。我们相信,随着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落实,每一个敢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公民,都将感受到法律的坚定支持。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应当让勇敢者流血又流泪。当不法侵害来临时,请记住:你身后站着的,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