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终身监禁|从宽处罚
一、什么是贪污罪和受贿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两罪均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贪污罪的本质在于“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本一致,实践中常合并处理。
二、刑法条文
(一)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三)处罚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犯罪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
犯罪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四、立案与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九号),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致。具体分为三档:
| 档次 | 数额标准 | 特殊情形(降档入罪) | 对应量刑 |
|---|---|---|---|
| 数额较大 |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 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特定情节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 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特定情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数额特别巨大 | 三百万元以上 | 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特定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数额较大”的认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等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的,同样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二)“数额巨大”的认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上述特定情节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上述特定情节之一的,同样认定。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特定情节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特定情节的,同样认定。
(四)死刑与终身监禁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上述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五)罚金标准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核心区别
| 对比维度 | 贪污罪 | 受贿罪 |
|---|---|---|
| 本质特征 | “监守自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权钱交易”——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
| 犯罪对象 | 公共财物(公款) | 他人财物(私款) |
| 行为方式 | 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 |
| 犯罪客体 | 职务廉洁性 + 公共财产所有权 | 职务廉洁性(单一客体) |
六、从宽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犯贪污罪(受贿罪参照适用),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根据情节不同可以从宽处罚:
? 第一档(数额较大):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二档(数额巨大):可以从轻处罚;
?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可以从轻处罚。
七、常见行为类型
贪污罪的常见行为方式:
? 侵吞型: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窃取型:秘密窃取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
? 骗取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如虚报冒领、虚假报销);
? 其他手段:如利用职权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等。
受贿罪的常见行为方式:
? 直接受贿:直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间接受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 收受回扣、手续费: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并归个人所有;
? 离职后收受:在职时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仍以受贿论处。
八、常见辩护要点
(一)主体不适格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若行为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普通公司员工),则不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未利用职务便利
若行为人获取财物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是利用工作便利或熟悉环境的便利,则不构成本罪。
(三)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若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仅为临时使用、借贷等),可能不构成贪污罪。
(四)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行为人收受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行为,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需注意,“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不要求实际谋取到利益。
(五)数额未达追诉标准
若贪污或受贿数额未达到三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且不具有特定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六)证据不足
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或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应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七)自首、立功、退赃等从宽情节
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九、常见误区(避坑指南)
| 误区 | 正解 |
|---|---|
| “贪污罪和受贿罪是一样的” | 两罪本质不同——贪污是“监守自盗”,受贿是“权钱交易” |
| “收了钱但没办事,不构成受贿罪” |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阶段,不要求实际谋取到利益 |
| “退赃了就不构成犯罪了” | 退赃仅属从宽情节,不必然免除刑事责任 |
| “贪污受贿数额不大就没事” | 贪污受贿三万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能被刑事追诉 |
| “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这些罪” |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
十、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问题二:贪污受贿罪最高能判多少年?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问题三: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的本质是“监守自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
问题四:什么是“终身监禁”?
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问题五:贪污受贿罪可以适用缓刑吗?
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一般难以适用缓刑。
问题六: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什么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
问题七:贪污受贿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的为二十年。
总结
贪污受贿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的本质是“监守自盗”,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两罪均以三万元为立案追诉起点,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量刑,最高可判处死刑并适用终身监禁。认清两罪的区别、把握数额标准和从宽情节的适用条件,是准确理解和应对此类案件的关键。面对指控,应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