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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9

盗掘古墓葬案成功辩护——数罪变单罪,刑期大幅缩减 ——甲某盗掘古墓葬、脱逃罪成功辩护案

发布者:陈孝东|时间:2026年07月19日|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系一起涉及16名被告人的特大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犯罪案件。2018年至2022年间,各被告人交叉结伙,先后多次至某市某区峨山镇杨堡村、袁山村等地进行盗挖,将盗挖所得的玉器、铜器等物品进行销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参与3起)、脱逃罪、倒卖文物罪(三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27件),建议数罪并罚判处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法律适用的深入研究,成功将“倒卖文物罪”指控打掉,将盗掘古墓葬罪的部分指控(第7、8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最终被告人仅以盗掘古墓葬罪(1起)和脱逃罪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大幅缩减。

法律问题

(一)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甲某以36万元从江西购买瓷器、青铜器等物品一宗,经鉴定有三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27件,构成倒卖文物罪。辩护律师提出:第一,甲某购买文物系用于收藏,且其持有收藏证,主观上没有倒卖牟利的目的;第二,没有证据证明2件三级文物系从江西易某处购买;第三,甲某一直将文物存放家中,并未实施倒卖行为。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指控倒卖文物罪不成立。

(二)盗掘古墓葬罪中“多次”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甲某参与3起盗掘古墓葬(第5、7、8起),属于“多次盗掘”。辩护律师提出,第7、8起指控仅有同案犯孟某一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同时,第7、8起盗掘地点均在杨堡村南树林,距离不足百米,基于同一概括犯意实施,应认定为一次盗掘。法院采纳了证据不足的意见,对第7、8起未予认定。

(三)脱逃罪的认定与量刑

甲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间趁看押人员不备脱逃,次日被抓获归案。辩护律师提出甲某对脱逃罪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

本案中,辩护律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部分提出有力质证。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第7、8起盗掘古墓葬犯罪事实,仅有孟某一人供述,无确实有效其他证据佐证,指控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不予认定。这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犯倒卖文物罪不成立;指控被告人甲某犯盗掘古墓葬罪第7、8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甲某对脱逃罪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系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

判决:被告人甲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辩护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成功将倒卖文物罪指控打掉,将盗掘古墓葬罪的部分指控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刑期从公诉机关建议的十三年以上降至四年六个月,辩护取得实质性成功。

启示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指控敢于质疑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第7、8起盗掘古墓葬犯罪事实,仅有同案犯孟某一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辩护律师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规则,成功使法院对上述指控不予认定。这提醒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应当严格审查每一笔指控的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

(二)准确把握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倒卖文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倒卖”行为。本案中,甲某持有收藏证、购买文物系用于收藏、未实施倒卖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辩护律师准确把握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成功打掉了一项罪名指控。

(三)认罪认罚与部分辩护可以并行

本案中,甲某对脱逃罪认罪认罚,但对盗掘古墓葬罪的部分事实和倒卖文物罪提出异议。这体现了“部分认罪、部分辩护”的策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部分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对证据不足或定性错误的部分坚持辩护。这种策略值得借鉴。

(四)多次盗掘的认定应严格把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多次盗掘”是指盗掘三次以上。对于基于同一概括犯意、在同一古墓葬本体周边一定范围内连续盗掘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盗掘。辩护律师应准确把握这一认定标准,避免因“多次”情节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五)前科累犯情节的双刃剑效应

甲某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律师在承认累犯情节的同时,通过打掉部分罪名和部分指控,有效降低了量刑基准,最终实现了刑期的大幅缩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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