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济南市市中区张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山西省太原市与一中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至该中学生死亡,张某逃逸。后张某称自首,被太原市公安局关押至看守所。
2011年2月28日,济南市市中区张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山西省太原市与一中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至该中学生死亡,张某逃逸。后张某称自首,被太原市公安局关押至看守所。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吴兰刚律师所接受张某亲属委托后,担任张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吴兰刚律师马上到太原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并了解了有关事实。给张某提出了两点法律意见。一、对受害者家属表示诚恳的道歉并积极给予赔偿,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二、看本案张某是否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和张某及其家属沟通后,我多次去太原和受害者家属沟通,协商。在不懈的努力下完成了第一个意见。鉴于张某称有自首的情节,但案卷并没有响应的记载。为了张某能依法减轻刑罚,吴兰刚律师又多次申请交通肇事科、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去调查取证并说明此证据的重要性。之后又多次和三部门的领导进行沟通和协调,在面临种种曲折和困难后,终于取到了自首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尤其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