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强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8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高××
被告赵×
2017年1月2日,原、被告及南京××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专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为150万元,关于付款的约定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50万元;2017年3月20日交房当日,原告第二次支付25万元;房产过户当日,原告支付尾款75万元。
签约当日,原告付被告房款50万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拒绝履行交房义务,且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原告高××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律师认为:《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且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国有划拨用地,被告获得的只是有限制的产权,房产证明确规定自取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还认为,原被告的合同侵犯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房屋系被告和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其一家没有第二居所,故该合同不能履行。
原告律师抗辩:案涉房屋系被告因拆迁安置而获得,被告获得该房屋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故该房屋并非城市低收入人口无偿取得的经济适用房,被告也不具有城市低收入人员的资格;被告妻子不在房产登记薄上,其也不是本案当事人;省高院另案裁定书认为类似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5年不能上市交易仅涉及登记过户障碍,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二审法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基本认同原告律师观点,判决原被告所订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应当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南京地区有反复。2015年前,通常法院认定类似合同为有效合同,2015年南京中院某院长判决了一个类似个案,认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类似合同无效。2016年,该个案在省高院获得再审裁定,省高院认为类似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合同无效认定应当慎重,否则容易引起不讲诚信的人的争相效仿,导致社会道德水平倒退。尽管本案获得胜诉,但律师不建议当事人购买类似有上市年限限制的房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19年 (优于98.17%的律师)
33次 (优于95.98%的律师)
3次 (优于87.96%的律师)
4331分 (优于90.94%的律师)
一天内
34篇 (优于96.2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