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强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4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1年4月,原告邱××与被告华××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以邱××包清工方式承包华××承接的××市现代城项目的外墙真石漆涂装工程。合同约定了每平方米单价,工程量约定为据实结算。
施工结束后,被告以原告施工过程中消极怠工、延误工期为由拒不结算。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发现工程量无法确定,遂到当地建工部门调取施工图纸,但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样式不符,导致工程量无法按图纸进行测算,无奈,本律师到施工现场勘察,发现原告涂装的外墙样式大体上分成各类长方形、正方形的区隔,经现场仔细测量,并扣除窗户、空调机位部分面积,基本上测算出实际施工面积。
案件为法院受理后,被告除不认可原告诉求外,另提出反诉,认为其为避免损失另行组织他人施工导致发生交通费、餐费、人员工资等费用,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万元。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双方所订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关于施工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诉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原告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被告不认可原告提出的工程量,法院结合发包人的审核结果及原告提供的工程外立面图片及测量数据,确定了原告的工程量为7525平方米,根据约定单价计算的工程款为105350元。被告反诉称原告消极怠工,被告重新安排施工队施工,相关损失由原告承担。对此,本律师从案情与被告举证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合理性(是否符合逻辑)、证据唯一性等方面进行了逐一辩驳,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所谓损失不在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在工程施工领域,特别是小工程、零星工程,纯劳务类工程,实际施工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证据观念,导致一旦发生纠纷,事实难以查明。律师承办类似案件比标的额更大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更为头疼。案件客观情况逼着律师想法设法还原事实,论证事实发生的合理性,争取有利解决争议。
19年 (优于98.17%的律师)
33次 (优于95.98%的律师)
3次 (优于87.96%的律师)
4331分 (优于90.94%的律师)
一天内
34篇 (优于96.2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