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总经理为何最终被认定为从犯?

发布者:王红志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508人看过


 笔者办理一起程某某、程培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笔者担任林某某的辩护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程培某、林某某,王某伙同他人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等地,以北京恒某公司,北京耀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名义,假借充值、购买指定商品获得积分,以积分兑换虚拟货币及用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等方式,通过宣讲会、业务员线下推销等公开方式对外宣传,并承诺通过注册成为“超级码头”网站会员等方式可以变相获得高额收益。经审计,共计向10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800余万元。

耀公司的法人程某某、行政出纳孟某某、财务主管李某某、企宣部经理邓某等多人供述林某某是耀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超级码头”平台的管理。

由于公司多人供述林某某实际负责公司,管理“超级码头”平台,其起到组织、领导、策划本次吸收资金的活动,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主犯。但笔者会见林某某和阅卷之后,向检察院提出林某某在此次活动中并未起组织、领导、策划的作用,其只是听从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命令,参与了一些偏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起次要作用。主要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

  1. 林某某只是领取每个月12000元的固定工资,并未介绍客户将钱款投资到涉案公司,其也未从公司的任何一个员工手下获得过投资提成的分成。

  2. 2017年7月入职涉案公司,但是该公司2017年1月4日即被筹划成立,其也不是公司的创始人员。

  3. 其任职时间仅半年,其任职前一直在涉案公司类似的公司工作,正常经营,并未涉犯罪。

  4. 其名义上虽为公司的总经理,但是其主要负责公司的行政和内部管理及协调,不负责公司的市场部和网体部,即不负责吸收资金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策划等工作也并未涉及到该业务。

    经过笔者多次与检察院的沟通,检察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变更起诉的决定,检察院将林某某认定为从犯。后案件到了法院阶段,笔者积极的协调林某某家属将林某某在涉案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工资等报酬退缴给法院,最后家属将一部分的薪酬退缴给法院。后笔者给法院提交律师意见,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退缴的情节,同时系从犯、初犯,最终法院认可律师提交的上述意见,对林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