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法院:多个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调节基准刑?

发布者:王红志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知识产权 |5300人看过



最高法院:多个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调节基准刑?

 

案例要点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多个先适用的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案例6】杨涛等强奸案的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涛、杨、张鸿杰与他人预谋共同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涛、杨磊、张鸿杰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鸿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武陟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杨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张鸿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涛、杨磊、张鸿杰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量刑的计算过程

量刑情节方面,三被告人均具有的量刑情节包括:(1)犯罪未遂,确定减少基准刑的40%;(2)当庭自愿认罪,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0%;(3)取得被害人谅解,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5%;(4)初犯,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0%。被告人张鸿杰属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确定减少基准刑10%。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被告人杨涛和杨磊先适用未遂这个特定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其他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即121个月×(1-40%)×(1-10%-15%-10%)=51.48个月。被告人张鸿杰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先适用未遂和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这两个特定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其他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即121个月×(1-40%)×(1-10%)×(1-10%-15%-10%)=42.47个月。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对三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且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量刑平衡,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杨磊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鸿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量刑分析

  1. 对于仅具有一般量刑情节的,各量刑情节之间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

  2. 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的,各特定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各特定量刑情节之间是连乘关系。

  3. 对于单个特定量刑情节与单个一般量刑情节并存时,先用特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一般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两者之间是连乘关系。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一般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4. 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和多个一般量刑情节的,特定量刑情节先按照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再进行调节。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一般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一般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这种调节方法也被称为“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

     

    知识点分析

    量刑情节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称为定罪事实,定罪事实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处刑宽严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统称为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包括非犯罪事实(一般是罪前、罪后情节)、犯罪事实当中的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构成事实,当然也包括一切与犯罪主体刑事责任有关的量刑情节,如未成年人犯、聋哑犯、未遂犯、从犯等。  

    特定量刑情节

    特定量刑情节包括三个层面的量刑情节:一是表征犯罪主体身份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情节;二是决定犯罪形态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情节;三是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和作用的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情节。

    一般量刑

        特定量刑情节以外的量刑情节。

     

     

     

     

     


  1. 案例来源于<量刑规范指导案例>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