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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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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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发布者:王红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551人看过


民间借贷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1、问:我准备和我丈夫离婚,但是我丈夫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赌债是否要我们一起偿还?

答: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赌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你丈夫所欠的赌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你没有义务承担赌债。

 

2、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购买或者装修共同的住房、支付子女的教育、为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对于债务来源为赌博、或者明确为其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个人清偿。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问:夫妻一方伪造授权委托书,以双方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100万,那么银行是否可以本案系表见代理为由向法院主张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呢?

答:银行作为专门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机构,对已经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100万元,并未向另一方核实其真实意愿,该方并无抵押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无需偿还本案借款。

 

 

4、问: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能否认定为合作开发关系?

答: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一方只收取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该约定不具备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属性,应认定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借款关系,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5、问:当事人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是不足以证明存在实际的租赁物并转移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了价款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答: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本问答中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因此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6、问: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答: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应当认定为借款,除非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如:签订了赠与合同),不能证明的,子女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

 

7、问:张三向李四借款400万,将房子(市场价600万)抵押给李四,借款到期后张三因无钱偿还李四的借款,李四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屋,为了不让该房屋拍卖,张三向王五借款400万偿还李四的借款,因房子无法再次抵押给王五,张三与王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三与王五是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答: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因为张三和王五是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民间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8、企业向员工集资后转贷他人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9、以银行抵押贷款转贷牟利的借款行为有效

答:无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抵押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10、问:男女双方因结束恋爱关系而约定支付分手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分手费"约定是否有效?

答:该分手费的约定是无效的,该分手费应当认定为单方的无偿赠与行为,在赠与人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支付分手费,证明其有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则原告主张分手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11、问:校园贷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答:并不是所有的校园贷都属于非法贷款。校园贷只要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且年息不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约15.4%),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假如高出了15.4%的年息便是非法的,高出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利率(年息为15.4%)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2、问: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法院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答: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资金未到达借款人账户,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只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成立,并未规定非自然人之间也以付款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13、问: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可胜诉吗?

答:原告方如果能提供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图,录音等能够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的证据,还是有胜诉的可能。

 

14、问: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仅以借据提起诉讼能否胜诉?

答: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以出借人向付款人支付了钱款为要件,如果只有借据,没有能够证明已经实际支付钱款的证据,是不能胜诉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15、问:借款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答: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应当对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有出借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提供了已经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证据,说明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借贷关系已经成立

 

16、问:出借主张以现金交付借款,如何才能胜诉?

答:出借人需尽量的举出能够证明已经将借款合同中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的事实,如:交付借款时见证人的证言或者从银行取出该款项的取款凭证等

 

17、问:以借条复印件提起诉讼能否胜诉?

答:债权人需要搜集其他可以证明借贷事实确实存在的证据,比如银行的转账回单、借款时的在场证明人的证言、微信的交流记录等证据

 

18、问:民间借贷当事人已承认的事实能否反悔?

答:当事人欲推翻自认事实存在,应当提供充分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当事人应当继续承担自认行为的法律后果。

 

19、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答: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20、问:民间借贷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及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答:能,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约15.4%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我向朋友借款100万,约定年利率为30%,如果我朋友将我起诉到法院,我应该支付多少钱给他?

答:应该向你朋友支付本金100万,以及借款交付给你之日起到你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止的利息(以100万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为3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

答:支持,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3、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问:借贷双方签订100万的借贷合同,约定年利息为10%,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未偿还本金和利息,重新签订欠条(借款110万,年利息10%,一年期),将第一年的本金和利息作为第二年的本金,那第二年借款方需要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共计多少?借贷双方签订100万的借贷合同,约定年利息为20%,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未偿还本金和利息,重新签订欠条(借款110万,年利息20%,一年期),将第一年的本金和利息作为第二年的本金,那第二年借款方需要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共计多少?

答:第一个问题

因为第一年的利息并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年息15.4%计算),所以第一年的利息可以全部算入第二年的本金,即第二年应当偿还:本金(100+100*10%)+利息(100+100*10%)*10%=121万

第二个问题

因为第一年的利息部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年息15.4%计算),所以第一年的利息超过的部分不能算入第二年的本金,即第二年应当偿还:本金(100+100*15.4%)+利息(100+100*15.40%)*15.40%=133.1716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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