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欲装修一套婚房,遂通过朋友介绍与A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乙作为A公司代表签订了合同,并盖了公司公章。合同约定包干价50万元,并明确了套餐内的具体装修项目。后甲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A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其后,甲按照工程进度向乙支付了装修款,并新增了装修项目,部分材料款向第三人支付,A公司对此均不知情。后因装修迟迟未能完工,甲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未完工的装修款,并赔偿逾期交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1. 乙的收款行为是否视为A公司的收款行为?
本案中,乙并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后果并不天然归属于公司。乙的收款行为是否能视为公司收款,关键在于公司是否授权乙对外收取装修款。授权包括书面的授权文件,也包括事实行为的授权,比如乙收取款项后公司仍安排人员进场装修等。本案中,A公司在收取第一期首付款后,向甲出具了收款收据。而后续甲付款给乙的行为,公司并未出具相应收款收据,也未再安排人员进场装修。故乙的收款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不应当视为公司的收款行为。
2. 未完工的装修款究竟为多少?
本案中,甲主张公司需返还20万元,列明了对应的未完工项目。经分析,其中未完工项目中包括多项新增的装修项目,而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不得与公司管理人员私下新增项目,故对此公司不承担责任。另外,甲提供的支付记录中,有22万元系支付至第三人的材料款,甲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与公司有关,故该款项应当在起诉金额汇总扣除。故扣除该第三人的款项后,甲不存在未完工的装修款,无权要求公司返还。
3. A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收取首付款后,按期完成了相应的施工。后因甲迟迟未付剩余的装修款,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有权顺延工期及停工,不存在逾期交付责任。
案件建议: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装修时都会遇到烦心事儿,有采购的材料不合格的,有装修工期拖延的,也有装修价格大幅超预算的。就本案来说,甲出了钱,装修也没有完工,为何不能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关键在于甲自身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如果甲能在每次付款后要求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并就新增装修项目与公司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那就不至于既花了钱,又拖延了工期,最后还无法向公司要求赔偿。